阿帕契事件闖入的是軍事禁區還是司法禁區?蔡昆洲律師
阿帕契事件闖入的是軍事禁區還是司法禁區?
作者:蔡昆洲律師
資料來源:蘋果日報 2015/08/24
今年4月間,藝人李倩蓉等「貴婦團」到陸軍航空第601旅,登上阿帕契戰鬥直升機駕駛座,並且在臉書上打卡、刊登自拍照,遭移送桃園地檢署偵辦。日前,包括現役軍官勞乃成在內的所有人,竟然全部以不起訴處分結案,這樣的司法判斷結果,舉國嘩然,不但和前年鈕承澤導演為勘查電影場景,進入高雄海軍左營軍港基地,因違反要塞堡壘地帶法而遭判刑之司法判決相異,更讓國人想到只因攜入照相手機就遭到禁閉處分、終因不當操練致死的洪仲丘。 桃園地檢署特別以一頁新聞稿,說明三點處分理由:首先,飛行軍官自行保管飛行頭盔不構成竊取或侵占行為;其次國防法令明文加以處罰的要塞、堡壘、軍事機密、國防秘密,均由國防部認定,而國防部既然回函表示本案無涉軍事管制事項,自無刑責;邱雅靖等多人進入陸軍航空第601旅是總值星官指示放行,故無欺瞞衛哨問題。 然而,承辦檢察官卻沒有交待許多法律疑點:例如,科技公司的工程師未經許可攜出原型機,都有可能會違反營業秘密法,現役軍官未經許可私自攜出軍用器械,有沒有構成洩露國防/公務機密,或是違反其職務/軍事任務的責任?即使貴婦團未欺矇衛哨就進入營區,但明知這群訪客進入營區無正當理由,卻仍私自放行的軍官難道也沒有任何責任嗎? 其中最有爭議性的是,貴婦團私自進入軍事管制區、藝人對著重要戰略武器拍照打卡,竟然可以因為國防部一句「不屬要塞堡壘、不是國防機密」,而沒有任何法律責任,這完全異於一般人對於國防軍事機密及軍事營區嚴格禁止進入的認知及經驗,也有違國防法第32條第1項「國防機密應依法保護之」的國防資訊保密原則。 我國刑法及規範現役軍人的陸海空軍刑法,對侵犯國防機密均有相對應的刑事責任,然承辦檢察官稱陸海空軍刑法以「空白刑法」的規範方式,授權國防部自行定義「國防機密」,然而這樣的見解誤解空白刑法理論,更有違行政法原則。事實上,國防部早已制訂「軍事機密與國防秘密種類範圍等級劃分準則」,明確定義軍事機密、國防秘密的範圍,如何認定自應依據此已公布施行的法規命令,而非全權交由國防部對個案作具體認定。 再者,如檢察官認定不構成陸海空軍刑法的特別規定,應該進一步論及有無刑法第109條、第110條侵犯國防秘密罪責,以及第112條擅入要塞、軍港、軍艦及其他軍用處所,甚至刑法第132條的因故意、過失洩露國防以外秘密罪,但這部分卻完全未見於新聞稿的內容。 不論是對於刑法要件或國防部的國防機密劃分準則,司法人員均應依其法定職權認定事實、適用法律,於本案並沒有所謂空白刑法的問題。何況,空白刑法規範的首要原則,就是嚴格限縮空白刑法的適用,以防行政部門的恣意濫權。假設所謂「國防機密」的範圍是由軍方全權認定,不就又回到軍方得以國防機密為名生殺予奪的時代嗎? 從「阿帕契案」可知,我國的國防體制仍然彷彿處在黑暗時代一般,不僅在法律規定上有許多矛盾、不合理之處,在案件偵辦上,更充滿了眾多司法所不能及的禁區。前年洪仲丘案所引發的白衫軍運動,促成軍事審判制度的改革,或許我們需要由外部對於我國的國防軍事制度進行更進一步的法制改革。
以上資料來源:蘋果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