樂陞案反映台灣證券業的系統性失敗
樂陞案反映台灣證券業的系統性失敗
作者:蔡昆洲律師 (歡迎與我們聯絡) (原文刊登於2016年11月1日上報 http://www.upmedia.mg/news_info.php?SerialNo=6649)
在媒體稱為金融三大案的兆豐案、樂陞案及TRF爭議之中,樂陞案恐 怕是三大案裡最複雜難解的一個,或許這也是為何目前僅能仰賴檢調的刑事調查進度,而至今仍看不到對事件始末有完整的報告,或是有什麼有效的具體作為。事實上,這種情形並非是因為主管機關缺乏有效的監理工具或是事實調查途徑,而是因為樂陞案反映了台灣證券業在各方面的系統性失敗(Systematic Failure),包括公開收購制度的規範不足、對客戶及交易人未確實執行盡職調查(Due Diligence)、對交易執行過程的風險管控不足,以及證券業未落實洗錢防制工作等,這也使得當追究誰該為樂陞案負責時,似乎所有人都有責任,但所有人又都無法歸責的詭異現象。
樂陞案的發生直指台灣現有的證券交易法制存在眾多缺失,不僅給予有心人士可趁之機,也造成台灣證券市場異常脆弱。例如在事件處理上,樂陞案是否屬於違約交割,能否以違約交割反應機制處理,台灣的證券集中保管及集中交易相對人制度已行之有年,也因此台灣的證券投資人已經習慣於不需要擔心違約交割的風險,但是為何從未考慮將公開收購納入相關規範?試想,如果在第一時間證券櫃買中心先以交割結算基金代履行交割義務,或許樂陞的股票不會因為違約事件,每股從一百多塊錢跳水式的跌到十幾塊錢,而違約方百尺竿頭持有的樂陞股票也會足以清償相關責任,嗣後的損失控制就不致成為難解的問題。
又例如涉及本案的中介機構及專業人士,其相關責任能否予以追究的問題,參與樂陞公開收購及其他重大交易的中介機構及專業人士並非交易案的當事人,顯然也不是因故意或重大過失,有意造成投資人的損失,但如果制度設計上,要求中介機構及專業人士負有守門人(Gatekeeper)的責任,就需要進一步檢視其是否已經盡專業上的注意義務,例如是否有進行適當的盡職調查、專業意見是否客觀中允等。此外,依照證券交易法的規定,公開收購需要出具公開收購申請書及公開收購說明書,其中公開收購說明書準用證交法對於公開說明書的規定,故公開收購說明書的內容是否真實無誤,或相關人等是否已盡相當查證義務,則有相對應的責任。
然而,在樂陞案的處理上,最可惜的莫過於未能在第一時間採取有效的損害控制作為,特別是在股票交易的管理原則上,例如樂陞股票究竟是要正常交易,還是要改列全額交割股,甚至下市,主管機關及證券櫃買中心似乎也是採取觀望的態度,結果是一堆投機份子到現在還在利用樂陞投資人的恐懼與無奈,瘋狂地炒作或放空其股價,對投資人造成更大的傷害。試想,如果在當初市場恐慌混亂的時候,斷然停止交易,等事態清楚後再恢復交易,是不是可以大幅減少投資人的損失?
在金融三大案裡,樂陞案恐怕才是主管機關最應該拿出迫力及辦法去解決的,因為在這個案子裡,有二萬多名投資人受害,而且絕大多數都是資產有限的非專業投資人,甚至有屬於經濟弱勢族群在內,這樣的人不救,卻將大部分的心思、資源放在另兩案上,豈非坐實坊間戲稱「不吵不鬧、不聞不問」的處理原則,難道是真的要逼這些人上街頭自力救濟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