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擬貨幣交易的洗錢風險對台灣造成的潛在威脅
(原文刊登於工商時報2018.4.25 A6版)
過去一週最重要的國際商務新聞,大概非中興通訊被美國商務部制裁莫屬。中興通訊因違反美國對伊朗的貿易制裁禁令,且違背先前對美國商務部的承諾,遭到美國商務部以禁止美國企業售予手機通訊晶片等關鍵技術零組件的方式進行貿易制裁,作為中國第二大、世界第四大手機廠的中興通訊,竟因而有瀕臨倒閉的可能性。
然而就在台灣的我們隔岸觀火的同時,另一件關係到台灣有可能會遭受到國際制裁的事件,或許更加值得我們關注,就是台灣即將在今年下半年接受APG (Asia/Pacific Group on Money Laundering)的洗錢防制成效相互評鑑,如果台灣未能順利通過評鑑,被列為洗錢高風險國家,恐怕在國際金融及貿易上將會面臨類似遭到國際制裁或抵制的不利處境。
今年四月初台灣的國家洗錢及資恐風險評估(National Risk Assessment, NRA)初步結論出爐,NRA歸納台灣較為常見和比較嚴重的犯罪類型,列出多項具有高風險及非常高風險的洗錢威脅態樣,其中非常高風險的洗錢威脅就包括了毒品、貪瀆、詐欺犯罪、逃稅、證券詐欺、組織犯罪和專業洗錢(例如地下匯兌等違反銀行法的洗錢服務犯罪)。
NRA同時也將各產業及部門,特別是金融業及所謂「非金融事業及專業人士」(Designated Non-Financial Business or Profession, DNFBP,包括銀樓業、不動產經紀業及律師、會計師等專業人士)面對洗錢威脅的脆弱程度(vulnerabilities)列出不同等級。本國銀行、國際金融業務(OBU)是列為非常高風險的最高等級,而證券業、證券投信業、外國銀行在台分行則是列為高等級風險,就連律師也和會計師同列為高等級的洗錢風險產業,可以想見,如何降低及有效規範這些產業的洗錢風險,在接下來這段時間將會是我國準備洗錢防制評鑑時的重點工作。
另一個值得進一步思考的問題是:APG評鑑及NRA報告對於我國金融科技和虛擬貨幣(virtual currency)產業的發展會有什麼樣的影響。NRA初步結論尚未將金融科技和虛擬貨幣產業納入評估範圍,雖然性質稍微接近的電子支付和第三方支付是列為中風險等級,但是例如虛擬貨幣交易所或ICO (Initial Coin Offering)等以虛擬貨幣為基礎的交易活動,因為目前都還沒有明確的監管措施,而且虛擬貨幣特有的高隱密性、高移動性的特質,其洗錢風險其實相對較高。
主管國際洗錢防制及反資恐規範標準的FATF (Financial Action Task Force)早在2014年6月的報告即明確指出,虛擬貨幣具有相當高的洗錢及資恐風險,特別是具有可變現交易性及去中心化特性的虛擬貨幣(convertible and decentralized virtual currency),在洗錢防制的規範及執法上都具有相當高的困難度。FATF在隔年6月再針對虛擬貨幣洗錢風險提出的規範指引(Guidance for A Risk-Based Approach to Virtual Currency)則是更加明確的指出,各國應正視可變現虛擬貨幣的洗錢風險,並且對交易所、中介機構等可變現交易節點(convertible node)加以規範。
基於FATF和APG間的隷屬及合作關係,未來在APG評鑑時,金融科技和虛擬貨幣產業有可能會被評鑑員列入洗錢風險評估範圍,而如果我方又未能提出有效抵減風險的規範及措施時,將會成為我國在進行APG評鑑的重大隱憂,無怪乎日前金管會和法務部合辦的洗錢防制研討會上,兩大部會都一再強調,比特幣及虛擬貨幣的交易應列入洗錢防制規範。只是該怎麼管、有何方法可管,幣圈、金融業和法律界都還在持續地觀察當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