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大同公司董事長遭起訴看境外投資法律重點
(原文發表時間:2020/08/22;同步刊登在:https://pse.is/3wpncs )
陸資來台投資,陸資控制的標準未來可能從原有的30%股權,改為分層審查持股,並就實質影響力認定是否受控制;另就大同公司的案例,重點則是投資/合資協議是否對公司構成重大不利或財報不實。這兩個議題看似無關,實則反應過去十幾年來常見的兩岸投資/合資模式已不能再用。
以往因為陸資認定是以簡單的30%持股門檻作為認定標準,反而是在 #投審會 階段容易受執政者的政治立場影響,難有具體準則可言。新的審查標準如能回到公司法 #控制從屬公司 的規範或會計準則對於 #關聯企業 的認定方法,對律師、會計師等專業人士而言,或許更有發揮空間。
另方面,先前陸資對外投資或境外對中國大陸投資,常見利用 #VIE架構 規避投資限制或審查,但是經過多年的反覆實證,VIE架構有太多地方不符合現有的資本市場制度和規則,也因此近五年VIE架構已不再流行(還在談的不是沒讀書,就是完全不懂資本市場)。
而大同公司董事長遭到起訴,更進一步揭示VIE架構或透過投資/合資協議讓出經營控制權,本身很可能是會構成重大刑事法律責任的不法事由。
過去兩岸三地的投資,或許因主事者的法律和國際金融知識有限,時常因陋就簡,在新的法制規範之下,都很有可能變成違法中資,甚至公司負責人可能因此有極重的刑事責任,公司經營者(特別是上市櫃公司董總)不可再對此掉以輕心,#應該儘速尋求有豐富國際經驗和具備兩岸三地專業執照的律師,重新檢視和設計現有的控股架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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